台灣自2003年起試辦家庭醫師制度,提供民眾周全性、協調性與持續性的醫療照護,同時提供家庭與社區健康服務,以落實全人、全家、全社區的整合照護。該制度的精神是以健康為導向,以病人為中心、家庭為脈絡、社區為範疇的健康照護型態,為全民健康保險法44條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及論人計酬制度奠定基礎。
一、 社區醫療群之組織運作型式:
(一) 以同一地區5家以上(含)特約西醫診所為單位或聯合診所具有5位專任醫師以上且結合該地區其他3家特約診所以上組成,其中1/2以上診所專任醫師需具有內科、外科、婦產科、小兒科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或1/5以上診所專任醫師具有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惟1家聯合診所限成立1個社區醫療群且所有醫師須加入同一社區醫療群。
(二) 診所位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次醫療區域,且該區域前一年度無參加本計畫之診所或僅有1個社區醫療群者,得由2家(含)以上診所,結合特約醫院組成社區醫療群,向保險人分區業務組申請通過後成立,不受前項家數及專科別之規範。
(三) 社區醫療群應與1-2家特約醫院(地區醫院家數不限)作為合作對象,建立轉診及合作機制,開辦共同照護門診,建立以社區為範疇、以民眾為對象的社區照護網絡。
(四) 新參與計畫之規範
- 所在地之鄉、鎮、市、區無社區醫療群。
- 新參與之診所,以社區民眾生活圈之原則,得選擇現有社區醫療群參與本計畫。
(五) 社區醫療群得與下列醫事服務機構作為合作單位: - 合作社區藥局、物理治療所及檢驗所:提供民眾用藥、檢驗檢查等就近於社區之醫療服務。
- 合作診所:提供復健科、眼科、精神科等服務(如社區醫療群內診所具上述專科服務,不在此限)。
二、 社區醫療群之組成區域範圍:以符合社區民眾同一鄉(鎮)、市(區)生活圈為原則,並由保險人分區業務組依實際情形認定。
三、 社區醫療群之業務:
(一) 設立會員24小時諮詢專線 - 參與計畫之社區醫療群,應共同提供24小時諮詢專線服務,提供會員於有需要時,能立即獲得醫療諮詢服務,進一步減少民眾不必要的就醫需求。所提供之具體服務項目如下:
(1) 提供健康照護之建議。
(2) 提供就醫地點並協助聯繫就醫。
(3) 緊急狀況發生時,適時轉介個案收案醫師協助。 - 24小時諮詢專線不得設置於醫院之急診室,且應由醫事人員接聽,並應執業登記於社區醫療群內診所為原則,如執業登記於合作醫院者需經分區業務組核備同意,社區醫療群應於申請計畫書內述明諮詢專線接聽人員名單並檢附前開人員之醫事人員證書。
(二) 建立醫療照護品質提升及轉診機制 - 參與計畫之基層診所醫師與1-2家特約醫院作為合作對象(地區醫院家數不限),並得至合作醫院開設共同照護門診(不限其轉診對象)。所提供之共同照護門診亦可以家戶會員之病房巡診、個案研討與社區衛教宣導(須含用藥安全宣導)等代替。
- 醫院及診所得共同照護病人,訂定合作照護機制及相關流程:
(1) 醫師交班表:至少含括下列項目:
A. 兩位醫師共同照護結果。
B. 明列用藥及檢查結果。
C. 醫院及診所醫師連絡方式。
(2) 轉診單。
(3) 轉診個案照護討論會:每季由醫院及診所共同召開。
(4) 社區醫療群與合作醫院定期由護理人員、營養師、藥師、醫檢師、社工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共同辦理會員團體衛教指導。 - 社區醫療群得訂定診所與合作醫院間之實質合作內容,併於申請計畫書送保險人分區業務組備查。合作內容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
(1) 雙向轉診流程:包含安排病人轉診、追蹤病人轉診至醫院治療結果、病人轉回後之追蹤治療、診所間平行轉診等。
(2) 共同照護機制:包含合作醫院下轉穩定慢性病人至社區醫療群提供照護、合作醫院與診所醫師間之交班流程等。
(3) 慢性病人用藥一致。
(4) 醫療品質提升計畫。 - 社區醫療群宜運用電話諮詢專線、即時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多元工具,優化諮詢服務。並規劃主動電訪(Call out)服務,以加強個案健康管理,提升慢性病人照護品質。
- 社區醫療群與合作醫院應提供收案會員跨院際合作加值服務,如就醫、檢查快速通道、掛號優先等。
(三) 社區醫療群鼓勵所屬會員下載個人健康存摺做好健康管理,並由保險人定期提供社區醫療群健康存摺下載率等資料供參;並鼓勵會員利用健康存摺填寫社區醫療群會員滿意度調查。
(四) 應製作家庭會員權利義務說明書或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會員通知(書面函、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軟體等),告知本計畫內容及其權益、義務(含24小時諮詢專線及該社區醫療群所有參與診所及合作醫院名單),並提供收案對象確認回饋機制,並留存備查。參與診所應於診所明顯處張貼參與本計畫識別標幟及該社區醫療群所有參與診所及合作醫院名單。